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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无锡市自然科学学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11-11-0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中共无锡市自然科学学会委员会

议 事 规 则

为切实加强无锡市自然科学学会党委的自身建设,规范议事范围,完善议事程序,坚持民主集中,推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党委在自然科学学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党建工作促进学会工作,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学习、传达中央、省、市重要文件、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结合市级学(协、研究)会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

2、研究确定自然科学学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决定事项。

3、研究确定党委委员分工、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4、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党的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干部管理工作措施;研究决定党委管理权限内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工作。

5、研究确定学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6、应由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2、      议题准备及确定

1、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提出。经党委组织委员收集汇总,交书记确定。未列入会议议题的内容,一般不予讨论,不搞临时动议。

2、对于重大决策,应先在党委会讨论之前,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充分听取各有关党委委员意见,然后再作为议题,提交党委会讨论。

3、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到每位党委委员,让党委委员有充分酝酿与思考的时间。

三、会议的召开

1、党委会一般一个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党委会的出席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党办主任列席(兼记录),必要时可吸收有关党员负责人列席

4、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会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5、党委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

6、党委会应由专人记录。会后要及时将有关决定告知未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

7、如遇突发性、紧急性重大事情,来不及召开党委会,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四、决议的执行

1、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委员按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2、决议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推诿扯皮、执行不力的要进行批评教育,违背决议、贻误工作的要追究责任,进行处理。

3、因情况发生变化和出现新问题,需对决议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向党委提出复议请求,如同意复议,按复议结果办。未经党委正式复议,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会议决议。

5、      议事纪律

1、党委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不允许对发表不同意见的同志进行打击报复。

2、决议通过后,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对形成的决议要认真执行。

3、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前的酝酿过程及会议上各成员及列席人员的发言、表决,特别是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漏、扩散。会议记录、文件及有关材料要严格保管,坚决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4、党委及其委员应当自觉接受党内外干部、群众的监督,并应将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列入党委民主生活会的议题。

 

201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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