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宣传园地 >> 学会学术

无锡市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公共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2-06-1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无锡市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公共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改革攻坚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06116号)和《无锡市促进行业协(商)会发展的若干规定》(锡政发〔2006419号)精神,根据《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锡委办发〔2008125号)相关要求,规范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公共服务行为,结合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公共服务基本原则为:
(一)立足实际,差别管理。结合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扶持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场成熟度,可通过市场公平竞争的,实行各类社会组织平等参与竞争方式确定供应方;不具备通过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实行向行业协会定向购买。
(二)强化预算,注重绩效。购买行业协会公共服务必须落实经费来源,严格预算管理。结合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改革要求,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公共服务资金与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挂钩,确保服务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严格程序,加强监管。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购买。
第二章 购买范围
第三条纳入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公共服务项目范围的职能有:政府职能部门不能直接提供、需通过有资质的社会组织等服务提供者来完成的职能,以及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将特定行业行政管理事务性、辅助性职能以授权、转移、委托方式交由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公共服务购买方为购买行业协会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公共服务供应方是指通过市场公开竞争和规定程序,由政府职能部门确定的供应单位。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供应方需经政府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相关职能且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具有学科或行业领域的权威性,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和专业技术能力等资源条件,且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誉良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评估被评定为3A(含3A)以上的行业协会。
第三章 购买方式和定价原则
第六条购买方式。根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可选择不同的购买方式,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定额补助方式。
(一)政府采购。凡符合公平竞争市场条件的,并符合政府采购范围与标准的项目,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具体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二)定额补助。凡不具备公平竞争市场条件的,实行向行业协会定向购买,根据行业协会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第七条定价原则。政府职能部门对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项目实行科学的成本核算,按照不以盈利为目的、服务提供者损益平衡或微利为标准、购买总价通过政府年度预算加以控制,可采取全额补贴法、差额补贴法、平均成本法、微利法等。
第四章 购买程序
第八条政府职能部门根据重点工作目标,按照规定要求编制明细项目资金预算,并提出当年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公共服务项目、购买方式以及具体绩效目标。
第九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及资金预算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政府职能部门拟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具体项目实施方案,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供应方,并与供应方签订购买协议(合同),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行业协会根据购买公共服务方案和协议(合同),提供公共服务。政府职能部门根据购买公共服务方案和协议(合同)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审计、财政及政府相关部门结合绩效目标,加强对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公共服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011日起试行,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江阴、宜兴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试行办法,制定相应规定。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关闭窗口